10.1 消防供配电


10.1.1 消防控制室、消防电梯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自动灭火系统、防烟与排烟设施、应急照明、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防火门(窗、卷帘)、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,其供电电源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GB 50052的有关规定。
10.1.2 消防水泵的供电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GB 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。当只具备二级负荷供电时,应设置柴油机驱动的备用消防水泵。
10.1.3 消防控制室、消防电梯、防烟与排烟设施、消防水泵房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,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。其供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处理的阻燃电缆。
10.1.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,其配电设备和线路应有明显标志。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有关规定。
10.1.5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选择和线路设计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GB 50058的有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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